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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答案及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7日

试题二

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应由监理单位发布指令。
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
理由: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停止乙装饰分包单位的施工,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2)要求总包单位提供乙装饰分包单位资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可以继续施工,否则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3)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对已装修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合格者予以验收,不合格者应进行处理。
(4)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总包单位申请复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达到复工要求时,下达复工令。
(5)将处理结果报告建设单位。
3.事件3中,施工总包单位的做法妥当。
理由: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若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经过验收的检查、试验程序后,将检查、试验记录送交工程师。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
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1)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施工总包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总包单位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本案例是6小时之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不符合规定。(2)总监理工程师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了“工程暂停令”不妥,应该是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可以要求重新检验。
4.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在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在工程保修期内,监理单位应该阻止建设单位和甲装饰分包单位的错误行为。
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总包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甲装饰分包单位的行为属于新合同,与原施工总包单位没有关系。
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甲装饰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甲装饰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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