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三
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的不妥之处与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项目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报送建设单位代表。
正确做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监理单位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项目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
(2)不妥之处:项目监理规划完成后直接报送建设单位代表。
正确做法:监理规划编写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才可报送建设单位。
(3)不妥之处: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仅介绍了项目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不够全面。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还需要:①介绍监理单位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②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4)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以“谁主持会议谁起草”为由,拒绝起草会议纪要。
正确做法: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与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出现质量缺陷后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
正确做法:出现质量缺陷后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随后提出了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正确做法:应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施工单位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拒绝执行监理单位“工程暂停令”,违章作业,不按照审核施工方案施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理由: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及时通知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项目监理机构已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已履行了监理职责。
5.事件5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甲分包单位签发了支付证书。
理由:建设单位未经承包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分包单位支付各类工程款项,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报酬只能依据分包合同由承包单位支付。
编辑推荐:2013年监理工程师试题答案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