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要求不妥,因为
(1)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国家、省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竟价项目(2分);
2.(1)增加土方分部分项工程费=(4000-24000×10%)×45元×0.9十24000×10%×45元=172800元=17.28万元。
(2) 增加土方措施费、规费、税金
=17.28万元×20% =3.456万元。
(3)变更增加合同工程款
=17.28十3.456=20.736万元。
3、因建设单位要求的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单位人员窝工费及机械台班损失费用应赔建设单位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合理费用。
窝工补偿费=3000×50元/天=150000=15万元。
)闲置机械补偿费=200×200元/天=40000=4万元。
(3)管理费不予批准。它包含在增加土方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对应的设计变更增加补偿工程结算价款=15十4=19万元。
4.土方计入结算的工程款有
(1) 工程量清单中土方分部分项工程费用=24000×45元=1080000元=108万元
(2) 工程量清单中土方措施费、规费、税金=20万元
(3) 设计变更增加土方合同工程款=20.736万元。
(4) 设计变更补偿费用=19万元。
实际土方结算价=(1) 十(2) 十(3) 十 (4) =167.736万元。
试题六
1.总监理工程师应批准事件1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延期开工申请。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的规定,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本案例是在开工日前10天提出。甲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了申请,施工单位施工机械不能进场。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延期5天开工申请。是施工单位自身责任,相应工期不予顺延。
2.总工期115天,关键线路:1—2—3—6—7—9—10。
3、施工单位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各缩短工作G和工作K的工作时间5周和2周,这样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1分)
理由:(1)工作I赶工费率最低,首先压缩它,它可以压缩10天,那么直接压缩7天,结果改变了关键线路,关键线路变成了A-B-F-J-M,即将关键工作I变成了非关键工作,
(2)改压缩I工作6天,F工作1天(因为F的赶工费率第二小),结果关键线路仍为A-B-F-J-M,
(3)改压缩I工作5天,F工作2天,此时有两条关键线路包括原来的初始关键线路,所以此时满足条件,计算总工期刚好为115天,即达到目的。
(4)最小赶工费为:5*1.0+2*1.2=7.4(万元)
4、 (1).调整后L工作经计算可得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均为3天。
(2).费用补偿批准,因为是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出现质量检测不合格导致
(3)工期不于顺延,L工作拖后的工期9天没有超过其原施工总进度计划总时差10天。施工单位管理不当导致计划未按时完成在前,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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