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和监理人义务的划分
3.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委托人所提供的职员只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4.委托人选定某一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负责对材料和工艺质量检测试验,该实验室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相应的试验工作。
5.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其计算方法通常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6.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六、违约责任
1.按规定,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某工程监理酬金总额45万元,监理单位已经缴纳的税金为3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责任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42万元]. 4.因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决策不当,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单位]赔偿。
5.在[监理合同]内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6.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7.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1.监理过程中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2.国际上常用的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
3.监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委托人为监理机构提供车辆,开展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使用自备车辆,则在执行监理工作期间的车辆使用费用属于[正常工作酬金范围,由监理单位]承担。
4.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计算方法:[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
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可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一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6.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有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7.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l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委托监理合同的生效之日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2.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时]的时间。
3.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应经[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变更。
4.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监理工作].
5.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6.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目前]通知对方。
7.委托监理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9.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若[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若[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
10.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责任。
1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直辖市,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