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份[标准格式文件].
2.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
3.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监理合同包括的文件[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
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二、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和监理人权利的划分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除委托监理合同外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4.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
6.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7.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8.监理人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的主要表现
(1)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2)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
(6)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四、合同有效期
1.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的。
2.委托监理合同终止的标志是[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3.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从监理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到[被监理的工程竣工移交后收到监理尾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