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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16日

九、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1.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如需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应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3.隐蔽工程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

4.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5.经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6.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若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进入施工阶段,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2.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3.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4.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工程师和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利划分

7.按规定,工程师应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在收到复工通知后[48小时内]应给予相应的答复。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9.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师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施工合同规范文本规定,提前竣工协议包括的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用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12.符合顺延工期条件时,承包人可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工程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l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13.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

14.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则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为承包人提供赶工的便利条件].

十一、设计变更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2.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及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3.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4.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变更的工程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5.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7.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同意。

8.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9.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在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0.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1.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合同约定工期内和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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