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工程项目部:我所律师已就博物馆工程项目的签证、索赔问题进行过专题讲座,为进一步提高签证、索赔意识,转变观念、规范行为,现就签证、索赔的一些关健性问题提出法律意见,望引起重视。
一、转变观念规范签证行为
签证索赔是保证合同正确履行,获取应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属合同履行管理中的例行工作。并非是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关系的非正当行为。签证索赔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但是由于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该项工作常常被承包人所忽视,形成了不敢签证索赔,不会签证索赔的局面,即承包人认为承揽工程不容易,建设单位(发包人)能将工程交给自己做,就应当听发包人的,一味顺从发包人。遇到该签证索赔的事件为顾及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而不去签证索赔,有时将签证索赔停留在口头上,错过签证索赔的最佳时机,造成了签证索赔不能。形成了承包人应得利益严重流失。我们认为签证索赔观念需转变,如何转变需从如下方面进行:
1、签证索赔是合同赋于承包人的权利,也是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合同有约定就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的正确履行就是双方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发生签证索赔事件,无论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另一方应履行义务,因此签证与索赔,不是一方给另一方出难题、找麻烦,如能操作得当会进一步保证合同的全面顺利履行。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作为承包人的主体地位与发包人是平等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将自己降低到从属于发包人的地位上,以“怕”字当先,即怕与发包人搞不好关系,怕发包人挑毛病找问题,因怕就能和发包人搞好关系了吗?遇到通情达理的发包人,只要承包人按约定正确履行了义务,发生签证索赔事件,承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后一般均会通过协商得到圆满的解决,若遇到不通情理的发包人即使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了义务,发生签证索赔事件,发包人也会拒绝,这种情况无论承包人怎样让步也很难与发包人处理好关系,也就是利益放弃也不可能处理好这种关系。我所律师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曾遇到过。本来是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不仅不找自身原因还使用威胁的办法逼迫承包人施工,由于承包人不会运用签证索赔的方式维护权益,不仅失去了利益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形成被动局面。我所介入后局面虽然有所扭转,但有些失去的利益已难以挽回,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依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签证索赔事宜。
3、签证索赔要把握时效,以书面方式进行。传统的签证索赔操作模式往往是先口头协商,然后再以书面方式办理,即发生签证索赔事件后,承包人往住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再提交书面签证单或索赔报告,若发包人不同意就不敢再提交书面形式的报告。这种操作方式承包人将自己置于被动的地位,属于顺从式的签证和索赔,一切按照发包人的旨意行事,很显然,这样的方式是不利于签证索赔的成功。在这方面应当改变操作模式,即发生签证索事件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充分利用默认条款,迫使发包人主动与承包人交涉处理签证索赔事宜,变被动为主动,确保在有效的时限之内实现承包人合法权益。
博物馆项目自开工以来,也出现了一些的签证索赔事件,但对事件的处理及应变存在观念滞后问题,出现了一些不太正确的习惯性操作,形成了一些不利的态势和后果,望贵公司从转变观念入手,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则,形成规范的签证索赔操作习惯,保证项目部经济利益的实现。
二、针对问题提出措施
博物馆工程项目的签证索赔工作,总体上来讲全体管理人员都比较重视,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1、现场签证单设计不太规范,缺少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一栏,按照发包人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签证事宜,缺少这一栏将直接影响签证的效力。
2、签证内容填写不够具体,签证的理由阐述不够明确,由此将会对签证的成功带来障碍。
3、设计变更签证方面,缺少相应的变价报告或通知。缺少变价报告或通知会给报量结算以及审核带来问题,同时也会引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变价造成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问题。
4、索赔报告不规范。其表现在:名称上均使用“请示报告”,未指明因什么事件而提出的报告,在内容的表述上,未分别将事件综述、理由、造成的影响,损失的计算方式,要求顺延工期和补偿的损失额,及证据材料按照顺序详细列明,直接影响索赔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完善措施:1、现场签证单应重新设计,增加监理工程师签证一栏。
2、签证的内容进一步具体明确,由服务律师帮助规范填制。
3、对于设计变更事项,要求在变更后的 14 天内制作相应的变价报告,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4、索赔报告。该项工作可参照服务律师向项目部提交的地基防水变更后调整工期价款的报告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