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 由工程师托付
解读:“delegation”这个词翻译一般为“委派”或“授权”,他在本义是上级给下级以代表自己行使权力的意思。托付这个词在汉词中更有委托的含义,而且是一种含有巨大期望的感情色彩的委托,这显然与“delegation”中严格的上下级关系不对应。所以“delegation”翻译成托付应该是有点不准确。
工程师托付这一款与87FIDIC比较主要有以下区别:
a) 工程师代表定义取消了。国内工程使用“工程师代表”的情况是极多的。虽然“注册监理工程师”有规定不可以同时接2个以上的工程,但这个限制在现实监管中有许多困难。监理工程师挂名,由“代表”来完成项目管理过程的情况在国内很普遍。注册工程师的这种作法相当于以“低一档次的服务”来完成雇主对自己的委托。为限制这种情况的出现,99FIDIC不但取消了“工程师代表”这个名词,而且限定工程师不得将第3.5款“确定”的责任委托下去。第3.5款“确定”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需要合同当事双方都确认的一些重大事项,这些重大事项工程师必须做大量的工作才有可能取得最终成果。上述两条的权力收紧,意味着对“工程师”的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 www.ExamdA.COM
b) 所有工程师委托的人员,都以“助手”称之。这些助手都必须有工程师“授权书”,并具有语言与专业的资质。在99FIDIC中条款直接说明“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助手的行动具有与工程师同样效力”。显然,有授权书,工程师助手就有签字权,但实际上一般工程师都没有那么大胆子敢于直接把权力下放到这个范围,雇主也不一定能接受,所以一般工程师正式授权书之外,都会一定程度地收回“助手”的签字权。以保证管理安全。
承包商对工程师助手有“置疑权”,这与“委托”与“授权”的法理定义是相匹配的。一般来说,委托是取消置疑权的,因为委托有某种“权力出让”的性质,委托之后一般委托人自己的相关权力会因委托行为而受到限制。工程师的委托就是取消承包商置疑权的,工程师的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雇主。授权一般是不取消置疑权的,因为授权是一种“权力交派”,授权的同时授权人的权力及责任并不会因为授权行为而受影响。由于最终的权力还是在授权人手里,所以这种“权力交派”就是可置疑的。
第3.3. 工程师指示
解读:本款是工程师指示程序事项。FIDIC合同对“程序”要求是很严格的,值得特别关注。
本款的“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的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期内,即中标通知书有效送达到履约证书有效送达这个时间范围。这个定义与合同赋予工程师全程管理项目的身份是对应的。一般来说,随着工程竣工承包商的逐步退场,工程师的服务也表现为某种形式的“退场”,所以在这个时间段内有时候承包商就会 “置疑”工程师还有没权力发“工程师通知”,特别是发一些比较重大的变更及修补,这种活往往都是承包商不愿意做的,他就会以各种借口来推托。FIDIC明确这一项后,工程师通知有效性在合同期内就不会成为争议。由于履约保函还在雇主手里,只要工程师通知合法有效,承包商想推也推不掉。
本款特别提到的“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指示”,明显是限制雇主直接发指示给承包商的可能。雇主直接发指示给承包商的危害是很大的,其中最大的问题是非合同行为,中国人吃这个苦头已经老鼻子了。无论何种工程变更,如果能够经过专业“工程师”在费效比上平衡一下,总比盲目随意地“拍脑袋”要好,所以雇主指示经过一下咨询工程师,没坏处的。
本款最后叙述的是工程师口头指示成为“书面指示”的管理程序。FIDIC合同关于管理程序的定义是很严密的,违反程序即是违反合同。比较而言,中国人更喜欢“忽略”管理程序,或者在过程中“落实程序”。合同中不写管理程序,由工程师在承包商进场后向其“交底”管理程序,现在是国标性质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首次“现场工程例会”,多是做这方面的工作。这种方式显然地存在合同已订立,却要引合同规定之外的管理程序。这实际也是对合同的某种修改。比如进场后监理的程序要求大大增加了承包商预期文书工程量,承包商完成这些文书工作将不得不增加主力工作人员,由此增加了相当多的“管理费”。由于此项程序增加不是“招标要求”,所以严格说这块费用承包商可以向雇主索赔。将相关“程序管理”的主架构直接写进合同,就不会产生这种争议。
另外,工程师匹配以自己要求的管理程序,双方就有一个相互熟悉的过程,增加了磨合损失。同时由于不是“法定”程序,承包商不遵守有时也没有好的处理办法。直接进入合同,则这些程序就成为承包商承诺,工程师将这些程序明确化,承包商也不会有什么不满意。
第3.4. 工程师的替换
解读:本款是工程师替换相关事项
工程师替换,是雇主权力,所以承包商应当遵从。但承包商一般对“业内”情况比雇主清楚,同时也可能与“新工程师”有什么恩怨,所以本款不排除承包商的反对权。比如承包商与新工程师在另一个项目正在打官司,为防止新工程师捆绑两个无关项目来达成压制承包商的目的,承包商就有权反对新工程师的任命。
第3.5. 确定
解读:此款限定工程师处理争议的工作方式。
此款没有具体的事项,只是对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工作方式进行了限定。“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结合第3.2款的“工程师不得将第3.5款确定的任何权力委托他人”的规定,可知本款是要求工程师在处理一切直接与“雇主”及“承包商”有关的事项时必须自己来,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完成。此一规定,对工程师接多个项目的做法是一种实质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