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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1日
  第4.21   进度报告               
  解读:“Progress reports”翻译成“进度报告”,与“schedule reports”容易混淆。progress多强调实施的过程,而schedule多强调计划,所以“Progress reports”翻译成“进展报告”可能更好一些。                
  既然是“Progress reports”,那其中包含的报告内容就是最值得关注的啦:               
  A) 项,基本就是我们国家的“进度报告”“schedule reports”,但是包括的范围要广,其中包括材料供应及货物供应等一系列的报告。国内工程惯例是工程实施与设备采购分开的,而且进度情况的说明一般都很少,只提供一张进度表的情况是最多见的。但实际上,要说明一些工程实施与设备采购的状况,不是一个日期数就可以定义的好的。
  B) 现场照片。国内很少要求承包商专门提供现场照片,多是谁想要谁去拍。现在都是数码照片,成本很小,使用也很方便。所以专门要承包商提供照片不会成为问题,只是作为合同要求来推行,就需要严格执行了。现场照片的作用主要是在各种审核比如付款等流程中给不大到现场的各相关公司高管看的,同时也有施工过程中留图片资料的意思。                
  C) 此项的进度部分,国内是包含在A项内的。关于制造商与生产商,国内多是专项申报。               
  D) 提供详细的人员数量及设备细目,这个国内多有要求,但执行的情况并不好。               
  E) 材料质量保证相关文件。这个国内多是专项申报。               
  F) 索赔文件备案               
  G) 安全事项                
  H) 进度对比,国内多在会议上说明。很少承包商能够自行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进度的精细状况。               
  从上述文件构成可看出,FIDIC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对文档完备性的要求是很高的。国内工程甲乙双方吃资料不完备的亏非常多,可到了实际做工程的时候,大家都嫌麻烦而不重视。               
  FIDIC工程进展报告,一般也是根据对口管理部门的不同而拆分成几个部分。比如工程报告与付款报告一般都会分开。但整个工程进展报告文件的涵盖面,只会比合同要求的多,而很少会比合同要求的少。               
  第4.22   现场保安               
  解读:未经授权的人不得进入现场,有权进入现场的人仅限于合同相关人员。这一条的实质是直接限定未经授权的人进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相关事项,都由承包商承担责任。比如随意参观的人员安全事故,其全责在承包商。               
  国内住宅工程,小业主有工程施工过程中进入现场检看工程的强烈愿望。常规的操作是由雇主营销人员带领,到现场承包商处办理进场许可,并领用各种安保装具后,进入现场查看相关区域。这个时候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商与雇主共同负责。我碰到一件事,小业主在雇主营销人员带领下参观工程,乘人货梯时由于乘员多,人货梯司机就叫门口的人关一下门。刚好小业主在最外边,他就自己关人货梯的门。人货梯的门是上下对开的,这位老兄不知道,使劲一拉,下面门上来直接把他半个大拇指打掉了。按伤残定性,大手指没有可以定性为一级。这位索赔20万。后来事故定性,承包商人货梯司机没有自己关门,违反操作规程,承包商承担其中主要责任;雇主营销人员未向来员说明承包商设备使用存在危险,承担教导责任;来员在没有指导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承包商设备,承担无序责任。最后赔了12万,承包商8万,雇主4万。从此以后,承包商对小业主进场的配合完全不感冒,有事没事就轰他们走。当然,合同有规定,承包商必须配合雇主的这些要求,但承包商配合的态度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第4.23   现场作业               
  解读:这一款前两段实际就是我们国家文明施工要求内容的一个部分。最后一段是及时退场事项。承包商及时退场,有时对工程的影响是满大的。比如楼宇的小配套都是要在脚手、垂直运输工具、大部分临设及时拆除清场后才能进行。如果这个时候承包商以某种理由拖延这些设备设施的离场的话,就必然影响雇主整体工程的进度安排。所以承包商设备及时退场的规定对于雇主很重要。 来源:考              
  第4.24   化石               
  解读:这一条应该再增加“文物”定义,本身条款中表述的硬币等就不是化石,所以这一条款没有文物的定义是FIDIC自己的一个小错误。               
  FIDIC这款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关键是化石与文物的所有权问题。在西方国家里,一般这种雇主土地上得到的“化石与文物”,其所有权基本上是属于雇主的。由于某些“化石与文物”有着极大的经济价值,所以在相关事项发生后,廖主很看重“化石与文物”保护与照管。在我们国家“化石与文物”国有,国家强制性要求在发现化石与文物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所以发现化石与文物事项首先就成了“不可抗力”,应该甲乙方各自承担相关损失。第4.24项要求雇主单独承担相关费用就显然不合理,这一项国内情况下应该删除。               
  国内由于此类事项理论上只会给雇主与承包商带来“净损失”,所以现场发现了相关化石与文物而以“没有看到”处理的事情也不少。所以这个方面国家还是应该在政策方面加强,毕竟完全由承包商或雇主来承担这种误工费用是不合理的。化石与文物是社会财富,那社会与承包商与雇主共同承费用才是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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