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7 承包商设备
解读:承包商设备进场,视为专用于工程。正常情况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要比日常运行费高很多。承包商愿意付出更多费用来劳力劳神地搞一次工程设备重复进出场,还乐于接受可能的工程师处罚。如此不合情理的设备调配安排,只能说明承包商设备方面产生了深层问题。承包商的这种深层问题对于雇主来说就是莫名的风险,所以雇主无论如何都不会接受正在实施项目的承包商设备随意进退场。
另外,一些大型工程设备的购置费是很高的,这样的设备留置在工程现场内,承包商就有了“设备担保”的某种意味。当然,法律意义上并没有严格关于这种担保的定义,但一旦承包商与雇主产生争议,特别是因承包商责任工程濒临停工时,雇主就很有可能以事实上强制管制承包商工程设备来保护自己可能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从商业情理来说,承包商拥有合同赋予的对工程的“占有权”,雇主对承包商设备要求以“有限管制权”,也不过分。
第4.18 环境保护
解读:现在各国的环境保护意识与法律要求越来越高。国内工程高考期间强制停工,以及市区内晚间施工的政府强制性限制与管制,基坑围护方案强制性专家论证,及强制性对周边建筑的保护等等,都是这个方面的表现。作为承包商的重大义务,FIDIC合同对此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环境保护相关事项一般不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雇主由于在资料获得方面的问题,以及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多针对施工单位),所以雇主在招标文件中多只笼统表述一句 “承包商必须遵守任何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与管制,保护雇主免受邻近居民与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因环境保护事项向雇主可能进行的任何干扰。相关费用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这意味着雇主把这块的义务打包包给了承包商。所以任何与此相关的事项,不论什么原因,除非不可抗力,否则承包商要推给雇主,都不获合同支持。来源:www.examda.com
第4.19 电、水和燃气
解读:国内工程强调三通一平是甲方责任,实际三通一平甲方同样可以委托承包商来做。但国内工程配套的政府审批周期相对长。如果招投标结束,确定承包商后再由承包商来完成相关申报过程,意味着工程在申报期内是“闲置”的。这显然不符合项目开发的规律。雇主先行申报施工用临电临水,然后交由承包商来做,就成了比较自然的安排。但这也有问题。一个是雇主在申报施工用临电临水时会有意无意地将容量申报的小一些,容易造成承包商进场后电水用量紧张的问题,甚至会发生容量严重不足而不得不临时追加容量申报的事情;另一个,雇主提供电水燃气的接入,就得按雇主提供来负责。管理方面还相对简单些,可以交给承包商来代管,费用结算就会比较麻烦,与单价合同的原则有一些冲突的地方。
当然,只要在招标要求里写明相关事项。临电临水容量及其他雇主提供资源的基本状况,以及此等资源的分配情况,接入方式等。要求承包商按招标要求来配置施工措施。如果无法达到承包商要求,再考虑是否要增容的必要。同时在付款相关条款内明确如何计量,如何扣回等事项,就不大容易产生矛盾。
当然也不排除承包商自行申报使用工程电、水的可能。这种情况下,电水供给就是完全的承包商风险。
第4.20 雇主设备与免费提供的材料
解读:雇主设备交由承包商使用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可能在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中雇主会自己采购一些专用的工程施工设备,比如特种重型运载卡车等。此时雇主多会把这个设备的运营权反向承包给承包商。显然这种“反向承包”,在工程价款的计入及扣回方式会很复杂,形式多样。在一般的民用与工业建筑施工中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比较小,这里就不展开来论了。
承包商使用雇主设备的情况不多见,使用雇主设施的情况则比较常见,比如雇主交承包商占用旧有建筑做临设。承包商占用雇主设施应慎重,因为占用雇主设施,运营及照管都由承包商负责,同时也被视为对场地状况的认可。这意味着承包商对雇主设施安全性的认可与负责,承担运营与照管费用,特别是“对场地状况的认可”视为承包商完全可以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此类设施的正常使用。但实际上,施工过程中要在场地内的近距离上保证一些固定设施的正常使用,措施费用会很大的。雇主到时可是不管这些的,按FIDIC合同第4.20款第b)条,这是承包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