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对设备、材料及工艺的要求及相关的检验试验事项。与造价相关的内容,主要还是涉及材质供应。甲供材料与设备采购,对于造价管理来说是相对独立的操作过程,涉及条款限定的内容要少一些,对于总承包合同清单,这样的设备费用主要体现在照管费上,合同操作相对简单。
由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以及工艺,就存在设备材料工艺的确认与检验。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涉及到价格方面的内容就是综合单价内的人工、材料、设备费了。由设备、材料和工艺而产生专门需要开列措施费的情况相对要少些(一些与项目实施紧密相关的施工措施比如模板等实际应该开列在清单内)。由于单价合同是综合单价包干,所以调整单价内的人工、材料、设备费就是一种专门的清单处理方法了。其中主要涉及两种方法,一种是国内习用的单价分析表,另一个就是计日工表了。
本条还讲到样品。样品在实际的工程操作中的作用不小,在清单价格上的作用也很重要,这个在第7.2款展开来论一下。
第7.1 实施方法
解读:国内工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有很严格的要求,此外国家在各型施工规范及标准图集中都有详细的做法规定,其中细到规定沙石的细度模数上。所以国内的情况应该还是适用本条款a)的情况居多。
第7.2 样品
解读:合同条款只讲了提供样品的要求及提供样品的程序,对于提供样品的具体工程意义没有讲。这里来说说。
承包商提供工料小样,实质是确立一个工程标准。实际用于工程的材料材质必定按小样为标准。伴随着材质标准的确立,工料的合同价格也即按小样标准确立了下来。从上述两点角度说,材料小样实际是工程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往往被合同操作者忽略,特别是被造价相关人员忽略。
FIDIC合同在招投标时有工料规范,其中已经相当精确地确立了相关工料标准,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小样,只不过是明确精细的外观等一类相对比较小的细节标准,所以这些工料的新的标准的确立,并不构成对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影响,相关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也不会因为这样的小样申报而调整。国内工程就不一样了。招投标阶段的许多设计内容,特别是外观及效果类设计,雇主与设计方基本都没有详细论证,相关标准根本确立不下来。同时国内习惯于施工期材料价审核制,大家都操作的不亦乐乎。以前定额计价时代,施工期材料审核在定额构成不可调整的前提下还是可以操作,现在清单推行后,施工期要审核材料价并调整进入合同价格,就基本要依靠单价分析表来完成了。由于单价分析表完全由投标人编制申报,分析表的合同义务涵盖面的解释权完全在承包商,所以施工期材料审核制对于单价合同就极可能是致命的。来源:www.examda.com
一个可以部分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是把承包商申报小样的时间提前,提前到招投标阶段。以承包商申报的小样,确立产品标准。由于我们国家的材料规范相当细,除了个别比较新的材料外,常规材料按国家材料规范执行其标准基本都能满足投标的要求,对于外观及效果方面的标准,送小样基本都可以确定下来。材料材质方面的要求,也可以在很大层面上确定下来。这样就可以利用在招投标阶段送小样的方法,把一些工料规范“直观性”地定义下来。有了这个小样,对应的材料价格也就可以经审核后与对方达成协议确定下来。将来综合单价就按清单包干执行。如果后期发生了材料外观或者效果的甲方变更,那综合单价只要直接代换材料审核价就可以了。综合单价的其他部分仍然是包干使用的。
工程上申报的样品,除了承包商申报样品外,设计师也会被要求送设计封样,此时的样品应直接归入“工料规范”内。承包商实际使用的材料,经设计师及雇主相关人员直接确认后(设计合同会规定相应的设计师配合),工程师认同承包商的材料小样达到了“工料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