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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FIDIC合同条件及其应用(下)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3日
    5、FIDIC合同条件具有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相结合的特点。从文件的优先次序来看,专用条件要比通用条件更具有解释的优先权或依据。专用条件增加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灵活性、适用性和具体化。这一点对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有经验的雇主是有利的。但是,对为雇主安排融资的承包商或是国际基金组织成员国的承包商将更为有利。 
    6、FIDIC合同条件具有标准范本的特点。发包方可依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和特点,对合同条件进行增减,有利于发包方。承包商应对分包商采用与雇主条件中的责任、职责、义务和风险相一致的FIDIC合同条件。同时,应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删减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件,并对相应的合同条件进行一致性的修改。学会运用FIDIC“合同条件约定”的上述特点,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这不是FIDIC的本意。
    7、新版FIDIC合同条件具有权利的“相对”均衡分配特点:
    ——应该说,FIDIC是在保障发包方项目顺利建成的立场上写就的,但是,在新的版本中普遍加入了某些重要的保护承包商的条款。
    ——强调了对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及合同双方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基础上,统一对外的立场规定。
    ——履约担保,是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格式和经雇主确认的其他格式,这符合世界银行等国际基金组织的惯例作法;将“有条件的履约保函格式”去掉了;对保函的不合理或无理罚没做了严格规定,不能针对履约担保进行索赔,只能根据承包商不符合履约保证的规定和其他问题提出索赔。防止并限制了对履约担保随意没收或诈骗履约担保的行为。
 ——对雇主、雇主代表和承包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都有了较严格的明确规定。
    ——关于施工过程的试验、竣工试验、雇工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和缺陷修复期的提法,在各个不同版本中对上述的质量要求条件,趋于一致。“绿皮本”是针对施工的。
    ——对缺陷的修复和试验要求更严格。
    ——对重新试验仍然不合格,并对工程和设备的主要部分使雇主丧失了原设计意图或使用意图的,雇主有权延长缺陷修复责任期。
    ——对竣工后试验,有主要保证值指标罚款的计算公式的合同条件。 
    ——对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据有法律约束的细则的变化影响,特别是有关劳务方面的问题写入了通用条件。承包商应注意,法律在“基准日”之后的变化,可能对承包商的费用增加、竣工期
延长和利润的索赔。 来源:考
 ——新的各类版本中风险的承担趋于一致。雇主承担不可抗力、法律(税、外汇、费等)变化、公共机构影响、恶劣的自然条件等风险。其余的责任和风险是工程承包商的。其中,“EPC交钥匙”项目承担的风险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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