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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FIDIC合同条件及其应用(下)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3日
(七)FIDIC合同条件学习运用应把握其精髓,学会使用和躲藏“明枪暗箭”。
    1、从“成文法”观念上转到“案例法”与部分成文法相结合的观念上来。
    ——东西方的思维差距,东方人往往更关注全面的思考问题,关注背景,关注关系,更多的借助于经验,而不是抽象的逻辑推理,既能容忍反驳意见,更能艰苦奋进;西方人更具有分析性、创新性和冒险精神。倾向于事物本身脱离其背景,研究假想的意外和偶然情况的影响,避开矛盾,更多的依赖逻辑推理。这也是FIDIC合同条件产生的逻辑思维基础。
    ——案例法强调的是合同双方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的法律逻辑联系、法律逻辑推理和违规的法律责任”,所以合同条件详尽、严谨、严密、冗长。因为,在案例法国度中的历史上,国家就是以类同的诸多历史悠久、有权威的法官的“案例”中悟出该类事项的法律规律及其法律规则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较少,故,案例法国度有一句通语:“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近代国际间的工程承发包业务的增多和交流,促使了案例法的合同条件与成文法的合同条件有了更好的结合。但,FIDIC合同条件仍具有案例法的浓厚色彩,对承包商较为严格。
    ——成文法国度的合同中,是依据国家立法部门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签约的,因为国家在诸多方面都有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有法律约束的细则,法官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不是案例。故,在合同中总是写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条件简捷,简单,对承包商较宽松。所以,国内的雇主和各类承包商必须在成文法的基础上来适应案例法的合同条件的特点,才能确立学习应用FIDIC合同条件的英美法的法律观念。但是,在争端中会出现按各自法律基础上的认识分歧继续争端,所以,在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争端的仲裁事项应依据国际商会的规则。
    2、应认识到合同条件之间法律关系的联系密切频繁和互为根据的特点。
    因为案例法历史上的通语:“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那么合同条件的根据就具有其法律根据,条件之间就具有相互的法律根据,有规定的启动程序、相互的启动程序、证据、时限和时效等法律。
    为什么国内雇主和承包商对外国国际承包商或雇主的索赔显得苍白无力!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总以为国家有法律规定,干什么要那么罗嗦!”其实不然,用案例法讲,“签约之日起,就是赌博开始之时”。因为,“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故,合同双方就是“扣字眼!”往往会指出,我们的条款根据不足,条款的相互根据不足,启动程序不对等等。他们向我们索赔的文件是厚厚的几大本或是几箱文件,有充足的条款根据、条款间的相互根据、能证实的合法的证据和估算证据等等,这就是我们对条款的密切而频繁的法律联系依据、条款间的法律逻辑推理等等的差距所在!也是我们教学、培训、学习运用FIDIC合同条件差距的根本所在!来源: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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