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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和NEC施工合同支付条款的比较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5日
  ②竣工结算。
  在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后的84天之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竣工财务报告表和结清单,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a)至工程移交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
  (b)承包商认为应支付给他的其它款项,如要求的索赔款,应退还的部分保留金等;
  (c)承包商认为按照合同应付给他的补算数额。
  工程师接到财务报表和结清单的28天内,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它支付要求进行核查,然后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字予以支付。
  ③最终结算。
  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详细说明根据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价值和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还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如剩余的保留金及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索赔费用等,伺时还应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工程师在接到上述报表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支付证书的56天内支付。
  2.NEC施工合同的付款程序
  ①支付的时间。
  NEC施工合同第50条规定项目经理应在每个结算日计价审核应付款额。第一个结算日由项目经理决定,但不迟于开工日后的结算周期。随后的结算日为:
  ●至整个合同工程竣工为止的每个结算周期期末;
  ●整个合同竣工时;
  ●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证书后的四周末;
  ●整个合同竣工后。
  在每个结算日后的一周内,项目经理应签发付款证书。每一经签证的款额应在结算日后三周内支付(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实际上项目经理和业主很容易找到理由拒绝向承包商支付,且付款条款中仅提到延期付款应计利息,而未赋予承包商其他权力,只规定当业主在项目经理签发付款证书之日后十三周内未付款,承包商可终止合同。NEC施工合同与FIDIC合同条件相似,承包商从催款到可采取应对措施的时间间隔很长,且可操作性差,这对承包商是不利的。
  ②支付的款额。
  应付款额为迄今已完工程总价加上应付承包商的其它款额减去承包商应付雇主款额或应从承包商处扣留的款额。雇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法定增长税或销售税包括在此款项中。第一次付款额即为应付款额。以后的每次付款额为上次付款证书签发以来应付款额的变动额。若此变动额小于应付款额,差额表示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的款额。其他情况均为雇主向承包商付款。若在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资料中未包括经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应在应付款额计价时扣留迄今已完工程总价的1/4.若雇主拖欠付款,应对所拖欠付款加付利息。计息时间应从发生拖欠之日起至拖欠款付迄之日止;若应付款额在下次付款证书中被更正,且更正是由项目经理或裁决人所作出的,则应按更正金额加付利息,计息时间自不正确金额签证之日起至更正金额签证之日止;若项目经理未签发其应签发的付款证书,应按其应签证的款额计付利息,计息时间自其应签证之日起至其签证该款额之日止。
  在NEC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对支付款额作最低额数限制,这有利于承包商回收工程款,但也有可能发生雇主寻求说服项目经理从付款证书中扣除那些仅仅是雇主声称的应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项。这一漏洞在FIDIC合同条件第60.2款(b)中也出现了。
  从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来看FIDIC要求和NEC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FIDIC在“一般义务”条目的14.1款规定:承包商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应当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度,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而NEC还特别提到施工进度计划可能会在合同资料中有明确,若承包商未提供将扣留迄今已完工程总价1/4的价款。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激励承包商按时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当然,扣留该保留金的准则是承包商是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而不是项目经理是否认可施工进度计划。这避免了因项目经理在决定是否应认可施工进度计划时而造成的延误,引起强扣保留金的结果。
  三、支付证书
  
FIDIC在第60.4款内详细规定了工程师可随时签发临时证书对原有的证书进行修正或更改,这对承包商及时获取业主应付的合理的工程款是有利的。而在NEC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当发现已核准的应付款变更有错误时可以签发临时证书进行及时修改。因此只有等到下一个结算日才能更改。所幸NEC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了有关应付款额被更正的利息计算,对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并未产生影响。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两种合同文本支付条款的比较,不难看出,NEC工程施工合同有着灵活、适用范围广的特点,合同的工作原则是建立在雇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基础上的。这将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按期、保质并在合同价内完成。NEC工程施工合同符合现在国际建筑工程领域内合同关系向“合作”发展的变化趋势,正在逐步拓展它的应用范围。
  FIDIC合同条件经多次修改较好地体现了“价格对等”原则,比较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且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其适用范围还扩大到了房建、电力、机械等各类工程。所以,FIDIC系列合同仍拥有广阔使用范围。
  我国的施工企业和咨询监理工程公司应严密关注国际建筑工程领域合同关系的变化,熟悉这两种国际通用的系列合同文本,增强自身竞争力,为进一步拓展国际承包市场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国际大型建筑企业也进入我国的建筑市场,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就要求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国际工程管理惯例,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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