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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松散联营体的规范化合同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4日
  联营体作为一种国际化集约形式日益成为建筑企业在国内外大型复杂项目竞争中采用的重要经营模式。松散型联营体(Non-integrated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eparated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或有时习惯称作为Consortium)作为一种合同联营体,本身不办理注册手续,不具有法人地位,只是将工程按性质或部位分割成不同的部分,由联营体各方分别承担。每方对自己所承担的部分负全责直至完成。联营体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均由联营体协议规定。&考试大&在这种情况下,联营体本身不是利润中心,但要有牵头公司负责管理与业主/咨询相关的事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法制经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结合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亦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如何通过规范合同管理,使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有机结合,最终使企业获得管理效益一直是施工企业研究的课题。在美国、欧盟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推行较早,且密切结合,运作规范。我国推行合同管理起步较晚, 自80年代初期颁布经济合同法以来,合同管理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松散联营体的合同管理 
  松散联营体的合同管理分为两个层次的管理,一个是联营体内部伙伴之间的合同管理;另一个是联营体或联营体成员与第三方的合同管理,主要有联营体与业主的施工合同、联营体内部成员与其相应的分包商、供货商、设备供应商等之间的合同管理。 
  一、松散联营体协议管理 
  松散联营体的特点就是仅以平等、合理的原则,纯粹以合同约定为手段对联营项目、企业的操作进行规范,联系联营体各方的就是联营体协议。联营体协议应内容完整、定义准确、各方责权利明确。笔者认为以下几点需要引起重视(当然此前提是选择合适的联营体伙伴)。 
  1、明确的分工 
  联营体各方通过分工合作完成工程是松散联营体的特色。在签订联营体协议时,应对联营体各方所承担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对各自工作的交界面特别留意,减少项目划分有遗漏和分工不清之处。因为分工不清将导致联营体各方责任不清,因而造成争执,这势必影响联营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实施,造成严重的后果。 
  2、内部协作与责任 
  联营体成员在享有协作权利的同时,负有对其他联营体成员提供协作的义务。联营体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包括原材料供货,设备租赁,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相应的经济合同。 
  联营体成员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在联营体协议中应明确规定。 
  比如,2004年巴基斯坦政府投资兴建一大坝加高工程,A公司(中国公司)与当地三家公司B、C和D组成松散联营体参与该工程的投标并最终中标。联营体各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A公司为牵头公司,收取1%的牵头费。联营体各方中若有一方违反了合同(可能是联营体与第三方之间、也可能是联营体本身的合同),其余方可以选择向违约方发出通告,限期要求改进。如果违约方不能达到要求,可以终止其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若任何一方的疏忽而造成对第三方的赔偿时,疏忽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3、联营体的管理 
  在松散联营体合同协议中,应对联营体的管理构架、管理模式、以及监督方式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以后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4、价值评估与利益分配 
  联营体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在预测并考虑到各方投资、成本支出、收益、对联营体的贡献度等的情况下,对联营各方的价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联营体实现利润分配或承担亏损的尺度。 
  5、争议的解决 
  应尽量避免问题、争议的出现。即使出现了,也要尽可能的在较低层次、或现场解决问题或争议。如不行,再遵循以下一种方式或其不同的组合解决联营体合作伙伴之间的纠纷: 
  (I)将争议事项提交联营体争议各方的高级管理机构,由其商定; 
  (II)将争议事项提交中立的专家或仲裁机构; 
  (III)将争议事项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6、离开联营体 
  一般来讲,合同联营体是短期联营,往往不超过5年或以特定目的为期限。参加联营并成立联营体后,任何一方不能随意终止其联营体成员身份,除非得到其他联营各方的一致同意并按最初的联营合同办理完联营体内部有关手续。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某一方违约、倒闭、或控股方发生变化,则需联营体共同做出决定,终止或转让(或部分转让)该方所占的联营体份额。原则上讲,终止某一方的联营后,其将重新获得其当初对联营体贡献的份额(比例),除非由于该方违约或联营体亏损等原因,联营体协议另有规定。一方离开联营体还需得到业主的批准,因为业主是将合同授予包括该家公司在内的联营体的。 
  7、终止联营 
  一般应在联营体协议中注明在什么情况下终止联营以及联营期限。导致终止联营主要有(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I)完成了当初的约定,按联营体协议正常终止; 
  (II)如果不能在联营体战略或其它重大事件上取得一致; 
  (III)某一方或几方已经造成了实质上的违约; 
  (IV)某一方或几方破产; 
  (V)某一方或几方的资产结构或控股方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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