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3、智力成果。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
1.权利
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
2.义务
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三)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四)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行为和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