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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基础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8日
导读: 本着早复习、早准备的思想,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为大家梳理了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基础,以供大家全面复习。更多监理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注意区别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  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4.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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