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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基础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8日
导读: 本着早复习、早准备的思想,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为大家梳理了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基础,以供大家全面复习。更多监理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

(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在建设工程中,保证是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形式。
银行出具的保证称做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称做保证书。
在建设项目中,无论是施工投标阶段,还是施工履约阶段,由银行或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都是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预付款担保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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