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大纲无要求)
1、概述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
2、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除外责任
4、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缷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
三、保险合同的管理(大纲无要求)
(一)投保决策
保险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否投保和选择保险人。
针对建设工程的风险,可以自留也可以转移。在进行这一决策时.需要考虑期望损失与风险概率、机会成本、费用等因素。例如:期望损失与风险发生的概率高.则尽量避免风险自留。如果机会成本高,则可以考虑风险自留。当决定将建设工程的风险进行转移后.还需要决策是否投保。风险转移的方法包括保险风险转移和非保险风险转移。在比较风险自留的损失和保险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定量的计算方法。
在进行选择保险人的决策时,一般至少应当考虑安全、服务、成本这三项因素。在进行决策时应当选择安全性高、服务质量好、保险成本低的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对于损坏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或者修理。如果选择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时此保险标的的价值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三)保险索赔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实现。
首先,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
其次.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第三,要计算损失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