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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基础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8日
导读: 本着早复习、早准备的思想,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为大家梳理了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基础,以供大家全面复习。更多监理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节 担保合同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用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建设工程涉及的险种很多,但狭义的工程保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1.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可以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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