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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制度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9日
导读: 本着早复习、早准备的思想,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为大家梳理了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制度,以供大家全面复习。更多监理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四)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
(1)债务人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2)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处理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如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而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追讨,同时,也不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则施工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建设单位追讨。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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