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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制度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9日
导读: 本着早复习、早准备的思想,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为大家梳理了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制度,以供大家全面复习。更多监理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

四、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①《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包括:债务全部转移和债务部分转移。当债务全部转移时,债务人即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则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当债务部分转移时,原债务人并未完全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原来的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②《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发生效力后,债务承担人将全部或部分地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即新债务人,这是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了使新债务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基于原债务所产生的抗辩权对于新债务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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