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选择仲裁机构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