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学习笔记

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制度7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20日
导读: 本着早复习、早准备的思想,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编辑为大家梳理了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之法律制度,以供大家全面复习。更多监理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
(四)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五)开庭和裁决
1、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3、辩论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