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管理涉及的有关各方(了解)
(一)合同当事人
1.发包人
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
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概念说明:
①从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许转让合同。因为承包人是发包人通过复杂的招标选中的实施者;发包人则是承包人在投标前出于对其信誉和支付能力的信任才参与竞争取得合同。
②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二)工程师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
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管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监理工作。
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工程师的姓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2.发包人派驻代表。对于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也可以派驻代表自行管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明确双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3.工程师易人。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