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虽然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属于当事人自主的市场行为,但建筑工程涉及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实现,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建设活动的监督,主要从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主要有以下职责:
1.颁布规章
依据国家的法律颁布相应的规章,规范建筑市场有关各方的行为。包括推行合同范本制度。
2.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
工程项目的建设,发包人必须履行工程项目报建手续,获取施工许可证,以及取得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的许可。建设项目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
(1)对招标申请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中标结果和合同的备案审查;
(3)对工程开工前报送的发包人指定的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和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的备案材料审查;
(4)竣工验收程序和鉴定报告的备案审查;
(5)竣工的工程资料备案等。
所谓备案是指这些活动由合同当事人在行政法规要求的条件下自主进行,并将报告或资料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则当事人的行为有效,将其资料存档。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要求当事人予以改正。因此备案不同于批准,当事人享有更多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