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表2-2)
表2-2合同的形式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
分类 |
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合同形式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
合同形式欠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2.要约(表2-3)
表2-3要约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
条件 |
内容具体确定 |
撤回 |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
|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生效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3.承诺(表2-4)
表2-4承诺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
条件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 |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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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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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
撤回 |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生效 |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
4.缔约过失责任(表2-5)
表2-5缔约过失责任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
构成 |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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