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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2年3月25日
导读: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之合同法律制度。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履行(表2-9)
表2-9合同的履行


项目

内容

 

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前提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因为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

 

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
(2)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2.合同的变更(表2-10)
表2-10合同的变更


项目

内容

 

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条件

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规定

确效的合同变更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要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得再按原合同履行,而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3.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表2-11)
表2-11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项目

内容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内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义务,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的特点表现为: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
(1)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4.合同的转让(表2-12)
表2-12合同的转让


项目

内容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经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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