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理合同的履行
1.双方的义务(表4-3)
表4-3双方的义务
当事人 |
义务 |
委托人
|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三个方面 |
监理人 |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
2.监理合同的酬金(表4-4)
表4-4监理合同的酬金
项目 |
内容 |
正常的监理酬金 |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
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
(1)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 (2)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 |
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
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上式计算 |
奖金 |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
支付
|
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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