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约责任
1.供货方的违约责任(表7-3)
表7-3供货方的违约责任
项目 |
违约责任 | ||
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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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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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供货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可以修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使实际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施工承包人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而受到的价差损失等 | |
不能按期交货 |
逾期交货。不论合同内规定由供货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交接,还是采购方去自提,均要按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对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而不能按期交付时,若发生采购方的其他额外损失,这笔实际开支的费用也应由供货方承担。如采购方已按期派车到指定地点接收货物,而供货方又不能交付时,则派车损失应由供货方支付费用。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采购方仍需要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如果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 ||
不能按期交货 |
提前交付货物。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 ||
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 |
交付的数量多于合同约定,且采购方不同意接受时。可在承付期内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合同双方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双方不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然后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到货后的10天内通知对方 | ||
产品的质量缺陷 |
交付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采购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当采购方不同意使用时,由供货方负责包换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调换的产品,按供货方不能交货对待 | ||
供货方的运输责任 |
包装责任 |
合理的包装是安全运输的保障,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凡因包装不符合约定而造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 |
发运责任 |
供货方如果将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时,除应负责运交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对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路线和运输工具发运货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变更运输工具或路线,要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2.采购方的违约责任(表7-4)
表7-4采购方的违约责任
项目 |
违约责任 |
不按合同均定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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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以后或履行过程中,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对于实行供货方送货或代运的物资,采购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约定为自提的产品,采购方不能按期提货,除需支付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之外,还应承担逾期提供时间内供货方实际发生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逾期提货,可能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也可能是已同意供货方逾期交付货物,而接到提货通知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去提货两种情况 |
逾期付款 |
采购方逾期付款,应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计算办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
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 |
不论是由于采购方在合同内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还是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变更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通知对方,导致供货方送货或代运过程中不能顺利交接货物,所产生的后果均由采购方承担。责任范围包括,自行运到所需地点或承担供货方及运输部门按采购方要求改变交货地点的一切额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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