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工程试车(表6-11)
表6-11工程试车
项目 |
内容 |
试车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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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机无负荷试车。由于单机无负荷试车所需的环境条件在承包人的设备现场范围内,因此,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书面通知,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竣工后的试车 |
投料试车属于竣工验收后的带负荷试车,不属于承包的工作范围,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参与此项试车。如果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在试车时予以配合,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
2.竣工验收(表6-12)
表6-12竣工验收
项目 |
内容 | |
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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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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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申请验收 |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
发包人组织验收组 |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 |
验收后的管理 |
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 |
竣工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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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
3.工程保修(表6-13)
表6-13工程保修
项目 |
内容 | |
保修范围和内容 |
双方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具体约定保修的相关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 |
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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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 |
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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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 |
保修费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4.竣工结算(表6-14)
表6-14竣工结算
项目 |
内容 | |
竣工结算程序 |
承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 | |
移交工程 |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 |
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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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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