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的义务
①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②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③为了不耽误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④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免费)和人员服务3个方面。
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公式:
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2)监理人的义务
①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②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④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⑥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⑦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⑧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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