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程项目,业主甲分别与监理单位乙、施工单位丙签订了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某些规定如下:
1.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甲方的利益。
2.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乙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并付诸实施。
3.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4.乙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5.乙方监理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任务由甲方行使。
6.乙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乙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甲方有独立于乙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认真服务,或甲方违背对乙方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9.由于甲方严重违约及非乙方责任而使监理工作停止半年以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0.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1.在施工期间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重伤事故,乙方应受罚款1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受罚2万元;发生一起质量事故,乙方应给付甲方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3%的罚款。
12.乙方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问题:以上各条中又无不妥指出,怎样才能正确?
【答疑编号911020201】
【参考回答】1.不妥,乙方应当在监理工作中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不妥。正确的应当是:设计变更审批权在业主,任何设计变更须经乙方审查并报业主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乙方发布变更令,实施变更。
3.正确。
4.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报告甲方,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并向甲方提供报告。
5.不妥。因为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正确的应当是: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6.不妥。乙方仅有索赔审核权及建议权而无批准权。正确的应当是:乙方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甲方。
7.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乙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
8.正确。
9.正确。
10.正确。
11.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因乙方的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12.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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