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计人的责任。
1)保证设计质量。
a.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b.在投资限额内,鼓励设计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案。但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c.负责设计的建(构)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d.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
f.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2)配合施工的义务。
a.设计交底;
b.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完成设计变更或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等;
c.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包括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
d.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4.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双方各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a.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b.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c.设计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超过一半时,支付该阶段全部设计费。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a.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b.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c.由于设计错误导致工程实际受到严重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程度、设计人责任大小、合同约定的百分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