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订立设计合同时,应约定哪些方面的条款?
答:设计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设计合同履行的依据,应明确委托任务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设计合同范本订立合同时,在相关条款内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细化明确以下方面的内容:
(1)发包人应提供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时间,作为设计人完成设计任务的基础,通常包括本项目的设计依据文件和设计要求文件两部分。设计依据文件是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前已完成工作所获得的批准文件和数据资料;设计要求文件则是设计人完成委托任务的应满足的具体要求。
(2)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由于具体工程项目的条件和特点各异,应针对委托设计的项目明确说明。通常涉及:设计范围、建筑物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设计深度要求、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等方面的约定。
(3)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4)设计费用。合同内除了写明双方约定的总设计费外,还需列明分阶段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占总设计费的百分比及金额。
(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现场服务。包括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6)违约责任。需要约定的内容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7)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明确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2.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哪些现场的工作条件?
答:发包人应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可能包括:
(1)在勘察现场范围内,不属于委托勘察任务而又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3)工程勘察前,属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3.设计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和设计人各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设计合同确定双方履行义务的原则是,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项目建设意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协助实现设计的预期目的,所有与设计有关的外部配合、协调工作属于发包人的义务。因此双方的义务分别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的责任。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内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
3)外部协调工作。包括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4)其他相关工作。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