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管理
(1)竣工试验程序
通用条款规定的竣工试验程序按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2)工程竣工应满足的条件
①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②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③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④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竣工验收和区段工程验收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a经验收合格工程,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2.缺陷责任期管理一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发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由于工程已由投入正式运行,发包人应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提前21天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在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2)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在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3)缺陷责任期终止
承包人完满完成缺陷责任期的义务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结清单和最终结清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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