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设计人的责任(5项责任)
保证设计质量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配合施工的义务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32.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中的新技术、新材料又没有国家标准时的处理
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并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使用
■追究设计人责任的情况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3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大型设备采用外商供应的设备,一般需使用外商的制造图纸。
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34.配合施工的义务
义务 | 内涵 |
设计交底 | 施工前,设计人向施工人和监理人交底,1年之后可收取咨询服务费 |
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设计变更) | 按变更原因确定费用负担责任 |
工程验收 | 设计人参加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 |
35.设计费定金的支付
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
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在合同履行的中期支付过程中,定金不参与结算,最终结算时,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或收回。
36.按设计阶段支付费用的百分比
合同签订3天内,20%作为定金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支付30%
施工图阶段,分期分批支付剩余部分的50%
施工图完成,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设计费的管理原则】即时支付,不留尾款,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37.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首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仍需审批
注意要批两次,先批再改再批
38.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当原设计单位无力承担时,可委托其它设计单位完成
发包人经原设计人书面同意
委托的其他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
修改单位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谁修改谁承担责任)
39.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原因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外,还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40.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1天,承担应付金额的2‰违约金,设计期顺延
■逾期30天以上,设计人可暂停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41.审批工作的延误
■视为发包人的责任
■按设计人全部完成任务对待,结清设计费
42.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处理
设计未开工的,不退还定金
已开工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一半支付
已开工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设计费支付
43.设计错误
小错误,设计人负责修改或补充。
造成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还不能收取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注意,不是损失部分,仅指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另按实际损失的一定百分比支付赔偿金。
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
44.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每延误1天,减收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45.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应双倍返还定金。
46.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的不同
不同点 | 勘察合同 | 设计合同 |
延期支付的处罚不同 | 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 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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