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
1.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进行承包。
部分工程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经常出现在大型工业工程对在建或已建工程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使用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实施。
2.建设项目总承包的优点(5个)
单一的合同责任
固定工期、固定费用
可以缩短建设周期
减少设计变更
减少承包人的索赔
3.建设项目总承包的缺点(2个)
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
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职责
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投资支付和项目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
5.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职责
承包人是总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6.对联合体承包人的规定
对于联合体的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联合体的组成和修改联合体协议。
7.对分包的规定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其资质能力的材料应经监理人审查;
(5)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8.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监理人的职责
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但对承包人的干预较少。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9.发包人要求(11方面)
(1)功能要求
(2)工程范围
(3)工艺安排或要求
(4)时间要求
(5)技术要求
(6)竣工试验
(7)竣工验收
(8)竣工后试验(如有)
(9)文件要求
(10)工程项目管理
(11)其它要求
10.承包人建议书
“承包人建议书”是对“发包人要求”的响应文件。
包括承包人的工程设计方案和设备方案的说明;分包方案;对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说明等内容。(多选题)
11.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类型 | 内涵 | |
无条件补偿条款 | 承包人复核时未发现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实施过程中因该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了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
有条件补偿条款 | 复核时发现错误 | 承包人复合时对发现的错误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坚持不做修改的,对确实存在错误造成的损失,应补偿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合同工期。 |
复核时未发现错误 | 承包人复合时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
12.无论承包人复合时发现与否,由于以下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多选题)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3.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
如果工程延期竣工,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履约担保继续有效。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未按规定保险的补救
(1)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导致发包人受到保险范围内事件影响的损害而又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时,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金由承包人承担。
15.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对所提供的所有的原始资料,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对其阅读这些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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