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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冲刺讲义: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9日

  11.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数量在合理的尾差或磅差内,双方互不退补
  ■超过界限范围的,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
  ■可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
  ■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不再考虑磅差和尾差因素
  12.交货的质量验收方法
  
  13.交货数量检验和质量检验方法

交货数量检验方法 交货质量检验方法
·衡量法
·理论换算法
·查点法
·经验鉴别法
·物理试验法
·化学分析法

  14.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采购方可提出书面异议通知
  供货方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异议和处理意见
  双方对质量结果有争议的,应请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5.货款结算方式
  现金支付-货物数量少、金额小的合同
  转账结算-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
  异地托收承付-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
  16.供货方不能供货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可以修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使实际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补偿性原则)。
  17.不能供货补偿时的特殊规定
  由于供货方不能供货,施工承包人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因此受到的价差损失也应由违约金得到补偿。
  18.逾期交货
  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发出发货协商通知,(了解对方还要不要了)
  采购方仍需要货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如果采购方不再需要货物,有权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19.提前交付货物
  由供货方发出提前提货通知,采购方可以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接收货物,但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0.提前交货保管期费用及损失
  多出的或是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可由采购方代为保管,但有此产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采购方只承担保管责任)
  21.产品的质量缺陷
  
  22.供货方的运输责任(两方面责任)
  
  23.采购方逾期付款
  采购方逾期付款,如果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24.采购方货物交接地点错误
  所产生的后果均由采购方承担。
  责任范围包括自行运到所需地点或承担供货方及运输部门按采购方要求改变交货地点的一切额外支出。
  25.设备采购的伴随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
  (5)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26.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
  27.违约终止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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