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2.D【解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该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要对合同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3.C【解析】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②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A【解析】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C【解析】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采购方为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但当其有确切证据证明供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根据规定可以暂停支付货款,这种行为即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6.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进度管理。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本题的合同工期为20个月,施工期为21个月,所以工期延误1个月。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7.B【解析】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当事人首先要保证自己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当事人双方应关心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一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困难,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
8.B【解析】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订立的情形相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而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则不同于无效合同。
9.C【解析】仲裁协议的作用包括:①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②它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③它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④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10.D【解析】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11.C【解析】《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则对于价款或报酬不明的,可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2.B【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遏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3.B【解析】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订立的情形相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而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则不同于无效合同。
14.D【解析】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行政复议不属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其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因此,与和解和调解相比,仲裁更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15.C【解析】设计招标文件中仅提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指标、项目限定的工作范围、项目所在地的基本资料、要求完成的时间等内容,而无具体的工作量。
16.C【解析】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①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17.A【解析】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应及时给予书面解答。招标人对任何一位投标人所提问题的回答,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以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
18.C【解析】对招标人招标能为的要求包括:①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②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③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④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19.C【解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人选应来自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
20.A【解析】综合评估法是综合衡量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因素对招标文件的满意程度,按照统一标准(分值或货币)量化后进行比较的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可以将这些因素折算为货币、分数或比例系数等,再作比较。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专门要求的项目。
21.D【解析】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属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书,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D【解析】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23.A【解析】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
24.C【解析】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③当一方向另二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由此可知,监理人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应为40-3=37(万元)。
25.C【解析】设计投标书的评审包括以下内容:①设计方案的优劣;②投入、产出经济效益较;③设计进度快慢;④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⑤报价的合理性。
26.C【解析】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袁中约定,以基准日的价格为准,因此应在合同调价条款中予以明确。
27.B【解析】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其中的直接成本包括:①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②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等;③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④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8.D【解析】设计深度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具体内容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合同内约定。
29.C【解析】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的责任包括:保证设计质量;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包括选定设计文件依据的设计规范);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配合施工的义务;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30.A【解析】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1.B【解析】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可能包括:①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②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③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④平整施工场地;⑤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32.A【解析】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33.C【解析】在设计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34.B【解析】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才可自行组织验收,而承包人未经工程师认可即进行工程隐蔽,重新检验后的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35.A【解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以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6.A【解析】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本题中,由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虽已经工程师检验,但仍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37.B【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不论哪一方要求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一旦发生擅自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时,由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8.C【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将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类。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39.C【解析】数量验收的方法包括衡量法、理论换算法和查点法。
40.D【解析】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41.C【解析】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42.D【解析】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
43.D【解析】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尽力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44.D【解析】合同有效期指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在该期限内,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有法律约束力。
45.D【解析】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应满足的要求如下:①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②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③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46.B【解析】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7.C【解析】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的最高限额,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但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则不受限额的限制。
48.A【解析】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49.A【解析】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从而确定是工程提前还是延误。
50.C【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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