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BCD【精析】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据《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52.AD【精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53.ACE【精析】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①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而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54.ACD【精析】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5.BCD【精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6.ABC【精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条件:缔约一方受有损失;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7.BC【精析】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58.ABDE【精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9.BCDE【精析】邀请招标的优点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缺点是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竞争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60.AD【精析】《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大类。
61.BDE【精析】未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③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⑤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⑥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62.AD【精析】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定标签订合同时,仍以报价作为中标的合同价(不是评标价)。
63.ADE【精析】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监理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64.BCE【精析】委托人权利: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65.ABD【精析】监理人义务:①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②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④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⑥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⑦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中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⑧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66.AE【精析】发包人的责任:提供设计依据资料;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外部协调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67.AD【精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68.ACE【精析】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69.BDE【精析】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70.BCD【精析】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71.ADE【精析】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ACDE【精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包括: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威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73.ACE【精析】交货质量的验收方法有:①经验鉴别法。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②物理试验。根据对产品的性能检验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及硬度试验等。③化学实验。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74.BDE【精析】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还是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并保持影响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同期记录。对于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的事件,此类索赔产生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工程师不参与索赔的处理,双方协商解决;分包商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索赔,导致承包商不能按总包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索赔不仅不承担责任,且为了减小事件影响使承包商为分包商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75.BDE【精析】指定分包商的特点:①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②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③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④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⑤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76.ABD【精析】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范围包括: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ABCE【精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78.ABE【精析】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①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②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④施工现场记录;⑤施工会议记录;⑥工程照片;⑦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⑧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⑨检查和试验记录;⑩汇率变化表;⑩各类财务凭证;⑩其他有关资料。
79.ABE【精析】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延误移交施工现场、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符合工期、费用补偿的条件。
80.ACDE【精析】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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