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C【精析】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2.A【精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C【精析】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4.A【精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5.A【精析】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B【精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7.A【精析】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使用。
8.D【精析】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来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9.D【精析】如果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行情价格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买方应付价格为:200-10=190(元/千克)。
10.B【精析】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11.B【精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甲方为主要过错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但由于乙方也有过错,故甲方赔偿乙方一万元即可。
12.C【精析】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
13.C【精析】合同订立需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邀请不是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承诺撤回的条件是在承诺生效之前,即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
14.B【精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投标书是要约。
15.D【精析】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16.A【精析】监理招标标的是“监理服务”,与工程项目建设中其他各类招标的最大区别表现为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招标人委托对生产建设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鉴于标的具有的特殊性,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
17.C【精析】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错误加以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作为详评比较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8.B【精析】资格预审表的内容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对投标人的要求来确定,中小型工程的审查内容可适当简单,大型复杂工程则要对承包人的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大型.T-业项目的资格预审内容包括:法人资格和组织结构;财务报表;人员报表;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分包计划;近五年完成同类工程项目调查;在建工程项目调查;近两年涉及的诉讼案件调查;其他资格证明。
19.A【精析】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的基本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③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0.A【精析】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1.B【精析】监理人义务:①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②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④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⑥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⑦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⑧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22.D【精析】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23.B【精析】当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后,工程师应当审核索赔报告,具体来说就是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对索赔报告的审查等工作。工程师有审核、批准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权力,但他不可以扣减合同工期。也就是说,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删减掉某些合同内规定的工作内容,但不能要求他相应缩短合同工期。如果要求提前竣工的话,这项工作属于合同的变更。
24.B【精析】委托人有义务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其中,为监理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3个方面。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一般包括检测试验设备、测量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照相录像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等。这些属于委托人财产的设备舜口物品,在监理任务完成和终止时,监理人应将其交还委托人。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25.C【精析】“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26.A【精析】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该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
27.B【精析】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①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②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③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8.D【精析】在设计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29.B【精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0.C【精析】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
31.C【精析】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①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但不能删除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
32.A【精析】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B【精析】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在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34.B【精析】如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的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5.D【精析】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6.C【精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的“费用”,包括施工质量缺陷的修复开支。
37.C【精析】在合同协议书内同样要注明合同价款。虽然中标通知书中已明确写了来源于投标书的中标合同价款,但考虑到某些工程可能不是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如合同价值低于法规要求必须招标的小型工程或出于保密要求直接发包的工程等,因此,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
38.D【精析】合同文件解释顺序: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9.A【精析】按水泥采购合同现场交货时,实际供货数量少于合同内约定的订购数量,但差额在合理尾差范围内,则采购方应当按订购数量及时支付货款。
40.B【精析】①提前交付货物。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②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交付的数量多于合同规定,且采购方不同意接受时。可在承付期内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合同双方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双方不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然后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到货后的10天内通知对方。
41.D【精析】FIDIC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42.C【精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43.D【精析】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44.D【精析】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45.C【精析】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46.C【精析】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即行终止。
47.B【精析】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48.D【精析】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
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应予的工期顺延,属于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49.C【精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商递交索赔报告28天后,工程师未对此索赔要求作出任何表示,则应视为工程师同意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50.A【精析】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因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决策不当,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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