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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答案及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14日

11.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⑤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12.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可撤销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3.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而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则不同于无效合同。

14.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不可能恢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5.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行使抗辩权不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行使抗辩权并不是本方义务的终止;行使抗辩权与合同变更无关。

16.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7.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8.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它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以上3项内容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至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则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来体现。可以认为在合同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同时,合同范围内的争议就是仲裁事项。

19.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必须招标的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0.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资格预审的内容。资格预审须知中明确列出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两类。①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②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招标人可以针对工程所需的特别措施或工艺的专长;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环境保护方针和保证体系;同类工程施工经历;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方面设立附加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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