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五条 综合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和工程类高级职称。
(三)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四)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次,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六)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七)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八)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九)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第六条 专业甲级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和工程类高级职称。
(三)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次)配备表》(见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兼具造价咨询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外)。
专业资质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次)配备表 表2-1
序号 | 工程类别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1 | 房屋建筑工程 | 15 | 10 | 5 |
2 | 冶炼工程 | 15 | 10 | |
3 | 矿山工程 | 20 | 12 | |
4 | 化工石油工程 | 15 | 10 | |
5 | 水利水电工程 | 20 | 12 | 5 |
6 | 电力工程 | 15 | 10 | |
7 | 铁路工程 | 23 | 14 | |
8 | 公路工程 | 20 | 12 | 5 |
9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20 | 12 | |
10 | 市政公用工程 | 15 | 10 | 5 |
(四)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六)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七)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及相关欺瞒行为。
(八)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九)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第七条 专业乙级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三)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次)配备表》(见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兼具造价咨询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外)。
(四)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乙级资质。
(五)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六)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七)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及相关欺瞒行为。
(八)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九)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专业丙级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三)相应专业的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次)配备表》(见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次)。
(四)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五)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