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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综合辅导:监理工作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19日
  一、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
  二、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要督促、协助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施工单位执行。
  三、开工报告制度
  
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时,施工单位可提出《%考试大%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四、材料、构件检验及复检制度
  
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构件合格证。各种原材料都应按规定的标准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五、变更设计制度
  
如发现图纸错误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经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施工、设计、监理、项目法人四方同意后进行变更。
  六、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
  七、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填写“%考试大%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克服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确认。如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⑴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通知”,限期改正。
  ⑵ 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部分工程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检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⑶ 分部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后,发给《单位、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或《竣工证书》。
  ⑷ 施工单位每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单位填写“工程质量月报表”。
  ⑸ 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九、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⑴ 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超出规范规定的偏差范围,需要返工自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⑵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书面形式上报。对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立即上报项目法人。
  ⑶ 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计量,待处理完毕验收合格后,再补办验收计量手续。 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并抄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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