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一节 设计资质与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考试|大|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工程勘察资质。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考试|大|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设计单位应进行工程抗浮验算,建筑施工图中应明确基坑停止降水时的层数。
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节 设计方案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应从|考试|大|“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一名宜为所评审工程主持结构设计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
(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在评审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证明,并在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纸上加盖评审专用章。加盖评审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三十条 各市(区)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对深基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