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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与职业责任保险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11日
  3.在我国实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条件
  3.1.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目前,除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企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以外,《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资质评定以及过失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对企业法人经济责任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仅限于监理单位所有的财产而通过前面的讨论,一旦由于监理单位的过失造成重大的工程事故,依靠其自身财产是无法做出赔偿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通过适当手段转移部分经济责任做出另行规定是必要的。
  仅仅对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包括职业责任)做出规定还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对监理单位的责任保险做出任何行政上的规定建设单位为了节省保险费用很可能选择没有进行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尽管这是合同双方的问题,但监理单位一旦造成工程事故,势必造成以下问题:
  ·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将严重影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经济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 由于目前的大多数大中型建设项目仍然由国家投资,如果监理单位无力对自身的责任做出赔偿,将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加入收藏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发挥政府监理的功能,将各级政府对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批权加以利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施行资质审批制度。”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主要取决于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监理资格、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人数和资格、注册资金和历史业绩等。通过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修订,可以把是否进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作为监理资质评定标准之一,使没有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无法参与到重大工程项目中去。
  在监理单位对其职业过失承担职业责任的同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提高监理质量,整顿监理市场也是十分必要的。《工程建设规定》的第七章“罚则”对此已经有详细的规定。目前,对于监理单位的职业过失,即当监理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或者行政罚款。为了实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有必要在“罚则”中对监理单位的职业过失和非职业过失加以区别,并对监理单位不投保或者有意降低保额的行为加以处罚。
  3.2.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修订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费用总额超过监理酬金数的部分事实上都是由业主承担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对我国的工程监理合同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监理单位和业主各自的责任。这也是实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条件之一。
  IGRA1980PM是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编辑发表的“顾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的国际范本与国际通用规则”,是用于业主与项目管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国际通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顾主(client,即委托监理工程师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很可能就是业主(owner),但在高度社会分工条件下,也可能不是业主。第二,严格来说,国际上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含义并不一样,但IGRA1980PM作为国际惯例,它对项目经理(projectmanager)的责任规定对于我们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IGRA1980PM的2 4款对项目经理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清楚地阐明了以下问题:
  (1)项目经理应当对哪些问题承担经济责任
  · 由于项目经理明显的失职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索赔、损失、开支或费用(2 4 1款);
  · 项目经理在文件中引用了任何违反法律的条款或侵犯了第三方的诸如专利权、版权等权益(2 4 3款);
  · 项目经理在服务过程中做出决策和指导造成的损失(2 4 5款)。
  (2) 项目经理对哪些问题不承担经济责任
  · 项目经理不为不是由他设计的或不在他责任之内的工程承担责任(2 4 5款);
  · 项目经理不为不包括在他的服务范围内的、或项目经理的指示与书面意见内的由于顾主、承包商和供应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2 4 6款)。
  (3) 项目经理的财务责任项目经理并不是要对其所有的经济责任进行赔偿。根据2 4 1款“项目经理的财务责任”的规定,在项目经理责任总额(在IGRA1980PM第二部分中规定)以外,顾主应使项目经理避免负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与服务有关的各种索赔、损失、开支或费用;对于超过项目经理自负担额以外的部分应给予补偿或保护项目经理不受损害。但是,顾主的这种补偿与保护不适用于那些由于项目经理的明显的失职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索赔、损失、开支或费用。因为顾主并不对项目经理的职业责任进行补偿与保护,当项目经理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承担这部分责任时,就应当事先进行职业责任保险。
  (4) 保险
  根据2 4 4款“第三方向与顾主的设备保险”的规定,项目经理应以顾主的费用,安排并维持第三方责任以及专用设备进行保险,“但项目经理应尽最大努力,用自己的费用,投保合理的专业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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