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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土建合同条件下争议处理方式的分析与讨论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12日
  DAB一般由三人组成,对于小型工程也可以是一人,首先合同双方在投标函附录规定的日期内,共同任命一个DAB,如果DAB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合同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协商,共同商定第三位成员,并作为主席。若组成DAB有困难,一方提名另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未能提出人选,则可采用指定的机构或官方权威机构提名任命,此任命是最终和具有决定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DAB的酬金支付,合同中明确指出,每一方都应负责支付提名费用和工作酬金的一半。DAB与甲、乙双方建立起紧密的行政和经济关系,当与合同双方都有平等关系时,就变成了与双方都没有关系(图2)。DAB从上述的经济和心理两方面克服了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争端时的不足,真正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裁判员,所做出的决定显然比监理工程师更为客观和公正。
  几种土建合同条件下争议处理方式的分析与讨论
  2.国内土建工程合同条件下的争议处理
  国内现行的土建合同主要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一1999一0201)和《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条件》(GF一2000一0208)。前者在国内主要用于房屋的修建,一般中小型建筑基本上全部采用,应用面较广,它对于争议的处理在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是这样规定的: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种合同条件下,争议仍局限在项目以内(图3),主要的理想解决模式是寄希望于合同双方理智的友好解决,在实际情况中,既然有矛盾产生,双方就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要保持相当冷静和克制去友好解决某一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无数的事例说明了这一点。此时就缺乏一个能保持清醒头脑并能为合同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人,合同双方所能采取的则只有合同文本中明确提出的仲裁和诉讼两种极端解决方式。程序如下:
  《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条件》主要应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应用面相对较窄,但由于水利水电工程规模一般都较大,合同要求往往反而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更为严格,《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在这种要求下,综合国内大型水电项目经验,参照FIDIC合同条件编制而成的,它的结构和内容相对更为合理。争议问题在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中是这样规定的:
  44.1争议的提出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 .3款(争议的评润)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此合同条件引入了与DAB作用相似的争议调解组,流确给出了争议的三种处理方式:44款争议调解;45款友好解决;46仲裁或诉讼。按时间发展,这也是争议处理的三个不同阶段,其中,合同条件把重点放在44款,强调争议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贯彻了“最差的友好解决也胜过最好的仲裁”的原则。争议处理程序与FIDIC新版合同条件下的处理程序较为相似,不再重复说明。加入收藏
  3.结束语
  通过对国外国内不同合同条件下争议处理的对比分析,在争议处理方面,可以说《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条件》走在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前面,这与近十几年来,我国大型水利水电项目较多,大量采用世行、亚行贷款以及广泛采用FIDIC合同而积累的经验是分不开的。随着经济形势好转以及WTO的加入,国内公司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降低,国外公司进入中国的机会也相应增多,更多的国内工程将变为国际工程,一方面以“伙伴关系”处理各方关系,尽量化解矛盾,和气生财;另一方面研究国际上争端解决新方式,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勇敢面对不可避免的争议和矛盾也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2]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
  [3]GF-2000-0208,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条件[S]
  [4]新版FIDIC合同条件学习辅导材料[Z].天津:天津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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