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是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主体,是经济市场中交换活动的当事人,没有投标人的积极参与,招标只是个空口号。而招标代理机构也是交易市场的主体,是经济市场交换活动中的中介人。
招标代理机构做为一个中介服务机构,不单单是为招标人服务,还应该为广大投标人服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招标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可以的,而招标活动中没有投标人是绝对不可能。由于早先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批由政府机构分离出来的中介机构,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在中国现有体系的经济活动中,他不自觉地体现出带官方行为和语言的服务品质。由于市场经济中招标投标活动在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投标人在这样一个买方市场中的社会地位往往赶不上一个中介服务机构,这样就使得好多招标代理机构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位置摆在了其他市场主体之上,无形之中在服务过程中流露出的优越感是他们自己都习以为常而感觉不到的。把监理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最先接触到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做为招标代理机构中的一员,笔者对现在部分代理机构还没有改过来的“老爷”作风十分反感,笔者认为招标过程中各个市场主体的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应该相互支持、配合和尊重,各自做好本职工作才是本分。由于在操作招标项目中经常会碰到因为投标人自己的种种原因而与项目失之交臂,遗憾和后悔以成过去,而少数招标代理机构在“潜规则”的实施中,也不乏故意所为,另人不齿。
今天,站在招标代理机构的角度上说一下如何投标,可能不全面,但确是自己这些年的经验总结,站的角度不同,看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方式也不同,得出的结论往往有更大差异。投标人也可以从另一个视角了解一下自己的不足,防止犯一些不经意的错误,并了解一些防范的浅知识。为方便起见,按招标程序分阶段表述,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1、公告
看到与自己行业有关的公告,首先要了解项目的大概情况。为让投标人一看到公告就了解工程项目的大概,国家对招标公告所承载的内容是有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这其中的项目性质、数量公告应写清楚,例如工程类:如住宅组团。建设规模:×层×栋;单栋××平方米;共计××平方米。结构类型:××结构;标段划分等。货物类: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分包等。服务类:服务的类型、内容、相关要求等。其次应考虑自己实力,有无竞争力或对此项目有无优势。
如果公告中缺这少那,就要看招标人是谁,代理机构是谁?如果不了解,那么,有能力了解的要调查清楚,没有能力了解的就不参加也罢。
因为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发出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在发出公告后不能随便结束招标项目。如果按照国家对公告的要求认真载明了,参与进去才有保障。如果公告的随随便便,项目可基本断定没有保障。尤其碰到招标人资金不到位或项目手续还没办完就仓促上马进行招标,往往公告登出就没有了音信。另,习惯“潜规则”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想在小范围里招标,或有了意中人,有些条件有意不写详细,那么参与进去也不可能有公平可言,就别去惹气生了。
2、购买招标文件
应按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需要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应提供(只提供购买人的即可,开标、投标、评标时的可以另行授权)。填写自己投标的信息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防止填写错误造成今后工作的麻烦,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项目投标整个过程项目负责人的,不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随意更改,以免发生重要事项的传递中断。
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操作过程中会保留潜在投标人的信息,用以整个项目在操作过程中文件、信息、通知的传递,一般采用表格形式。填写错误或联系人员变更都会给他们工作带来麻烦,使其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发出与投标有关的文件和通知等。
3、核对招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后第一件事是尽快查阅、核对,看有无错、漏项。章节是否清楚、页码是否连续、附件是否完整适用(表格内容与本项目要求一致)、图纸是否齐全等(尤其是图纸的数量和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一般招标文件中会注明: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3日内核对招标文件有无遗漏,如有遗漏如何如何……。这时发现遗漏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补充或解释。即使没有写这条内容,有经验的投标人也应在这个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并将招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内容一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买来文件后看看时间还早就放置一旁,等快开标了才发现图纸还不全呢(可能只有发给您的错了),再要求补齐时间上已无法补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