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及附件。附件的内容是向认证机构提供关于申请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保证能力情况,一般应包括:一份质量手册的副本,申请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名录、简介;申请方的基本情况等。2)认证申请的审查与批准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方的正式申请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正确,质量手册的内容是否覆盖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内容等。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要求,则决定接受申请,由认证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方下一步与认证有关的工作安排,预交认证费用。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将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要求申请单位作必要的补充或修改,符合规定后再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书”。
2.认证机构进行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关键环节,其基本工作程序是:1)文件审核。文件审核的主要对象是申请书的附件,即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及其他说明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材料。2)现场审核。现场审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查证质量手册的实际执行情况,对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判定是否真正具备满足认证标准的能力。3)提出审核报告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组要编写审核报告,审核报告是现场检查和评价结果的证明文件,并需经审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签字后报送审核机构。
3.审批与注册发证认证机构对审核组提出的审核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查。经审查若批准通过认证,则认证机构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若经审查,需要改进后方可批准通过认证,则由认证机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纠正的问题及完成修正的期限,到期再作必要的复查和评价,证明确实达到了规定的条件后,仍可批准认证并注册发证。经审查,若决定不予批准认证,则由认证机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
4.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对获准认证(有效期为3年)的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这些管理工作包括:供方通报、监督检查、认证注销、认证暂停、认证撤销、认证有效期的延长等。
5.申诉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方或其他方,对认证机构的各项活动持有异议时,可向其认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认证机构或其认可机构应对申诉及时做出处理。